為了避免因一時疏漏,許多房東會在租約中預先載明「期滿後絕不續租」、「續租應重新簽約」等條款,防止租賃期限屆滿後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,這樣的約定效力如何?
最高法院早在 55 年台上字第 276 號原判例中就表示,若雙方於訂約之際,已訂明期滿後絕不續租,或續租應另訂契約者,就足以產生阻止續租的效力。近期最高法院也在 112 年度台上字第 976 號民事判決重申,認為此時承租人已能預期該租約於租期屆滿時當然消滅,因此不會僅因出租人沒有即時表示反對續租,雙方就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。
但最高法院也表示,雖然此時無法自動續租,但仍不排除當事人可以另外成立新的租賃合意,且只要雙方對於租賃標的物及租金等必要之點達成合意,就算沒有訂立書面契約,仍然可以成立租賃契約(101 年度台上字第 1674 號民事判決、109 年度台上字第 2855 號民事判決)。
因此,房東也絕不能因為租約中有期滿不續租的約定,就高枕無憂,因為若房客能舉證證明雖然雙方沒有重簽書面契約,但從其他證據(如對話紀錄中房東表示同意續租)能證明雙方已經達成新的租賃合意,此時仍然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租賃,導致房東無法任意終止租約、收回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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